如何申办探矿权
探矿权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
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探矿权申请程序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探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申请探矿权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
4、领取勘查许可证1天。
探矿权申请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1. 地质矿产部地质找矿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地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地质找矿效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交更多、多好的矿产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找矿奖即工业矿床的发现奖,包括荣誉奖和物质奖,属一次性奖励。奖励直接找到具有工业价值矿床的各类地质科学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凡部所属单位的集体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给予奖励。
工业矿床,包括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金属矿床、非金属矿床(含燃料矿床)、石油、天燃气、地下水、地下热能等资源。
第三条 凡在地质找矿工作中作出下述成绩之一者,均可申请奖励。
1.首先发现和评价有开采价值的金属或非金属矿床(以下简称矿床)、油气田、地热田、地下水源地(以下筒称水源地);
2.在已作过评价的矿床、油气田、地热田、水源地,发现了新的工业矿体或扩大了已知矿床规模,增加的储量相当于小型、中型或大型者。
3.在矿床、油气田、地热田、水源地综合评价后,发现了新矿种(有益组分)或新用途,提高了矿床的经济价值,增加了储量。
第四条 奖励等级和条件。根据矿床规模、国民经济意义、工作难度,分别确定奖励等级和条件。
一等奖: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一等奖。
1.经工作证实完全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国家急缺、贵重、重点矿种的大型工业矿床;
2.在含油、气远景区找到大型油、气田,或获得有重大突破意义的工业油、气流井;
3.在地热活动区,找到可供开发的大型地热田,经过工业试生产,地热生产井的流量、温度、压力稳定;
4.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严重缺水城市查明大型水源地。
二等奖: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二等奖。
1.经工作证实基本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国家或地区性急缺、贵重、重点矿种的大型工业矿床;完全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国家急缺、贵重、重点矿种的中型工业矿床;
2.在新区找到中型油、气田,或有重大意义的高产的工业油、气流井;
3.在地热异常区,找到可供开发的中型地热田,经过利用,地热井的流量、温度、压力稳定;
4.在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地区,为国家重点项目或缺水城市查明大型水源地;
三等奖: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三等奖。
1.经工作证实符合国家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地区性短缺、重点矿种的中型工业矿床和一般矿种的大型工业矿床;
2.在远景区找到小型油、气田,或获得中高产的工业油、气流井;
3.在地热异常区,找到可供开采的小型地热田,经过利用,地热井的流量、温度、压力比较稳定;
4.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为国家和地方一般建设项目或严重缺水城市查明中型水源地;
四等奖: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四等奖。
1.经工作证实,完全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国家或地区性短缺、重点矿种的小型工业矿床和一般矿种的中型工业矿床;
2.在油、气普查工作中发现具有指导意义的油、气显示井;
3.在有价值的天然温泉附近,经过勘探可以扩大流量一倍以上,利用后,温度、水头比较稳定;
4.在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地区为国家和地方一般建设项目查明中型水源地、严重缺水地区的小型水源地,或新发现有医疗和饮用价值的矿泉。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 授予奖章 奖金20,000-30,000元
二等奖 授予奖章 奖金10,000-20,000元
三等奖 授予奖章 奖金5,000-10,000元
四等奖 授予奖章 奖金2,000-5,000元
凡获得地质矿产部一至四等找矿奖项目的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根据贡献大小分别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发给立功证书。对两次获得一等找矿奖记一等功者,授予劳动模范称号,三次以上者,授予功勋地质找矿者的称号。有关记载立功证书和称号的副本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地质找矿奖励工作应在矿床、油气田、地热田、水源地规模及工业价值已经肯定,工作程度做到详查或地热田、水源地详勘阶段并在提交地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其报告由有关专业司局、省地质局(处)、指挥部审查批准。
第七条 凡申报地质找矿奖者应填报如下附表:
1.地质矿产部地质找矿奖申报表,并附主要地质成果(包括附图)。
2.工业矿床调查历史登记表。该表从发现矿点、油气、地热构造和水源开始,物化探异常从验证见矿开始即应登记,前后有几个单位协同工作的,由地质找矿工作单位负责登记。
3.记功人员申报表。
第八条 地质找矿奖实行由部和省地质局(处)、指挥部两级分别进行奖励,即一等奖励及其记功人员由部进行;二、三、四等奖励及其记功人员由省地质局(处)、指挥部进行;直属单位的二、三、四等奖及其记功人员由有关专业司、局进行。后两类报部备案。奖金分配:一等奖由部主管司、局与有关省地质局(处)、指挥部协商提出分配方案,二、三、四等奖由省地质局(处)、指挥部和有关专业司、局召集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
第九条 申报程序由申报地质找矿奖的单位(记功集体或个人)填写找矿奖申报表、记功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经本单位评审,确认无误,提出奖励和记功等级,签名盖章后上报省地质局(处)、指挥部、专业司、局。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应由省地质局(处)、指挥部、专业司、局评审同意后报部审批。
第十条 地质找矿奖的评审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对各单位申报请奖项目,由各级主管业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部(主管司、局)、省地质局(处),指挥部两级组织找矿奖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由部、地质局(处)或指挥部两级批准。各省地质局(处)、指挥部、专业司、局向部请奖项目,应于上半年报部。
第十一条 对地质找矿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应予多奖,一般每人不低于本项找矿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金的大部分(60—70%)应奖给直接从事野外地质找矿工作的各类有功的地质科学技术人员;奖金的另一部分(30—40%)奖给对地质找矿直接有关的其他人员。找矿集体所得奖金,应按照个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未找到矿的分队、小组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不应分享找矿奖金。
第十二条 地质找矿奖的奖金,由部、省地质局(处),指挥部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对于在地质找矿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包括找到特别巨大的工业矿床,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奖金标准以外,另定奖励或向国家申报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有弄虚作假的集体和个人,经查明属实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对于一九八0年评功授奖大会以后所取得的地质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奖励。各单位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地质矿产部。